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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一、评分办法  

  满分为100分,采取加、减分相结合的方式。 

  (一)月考核。主要考核单位对接收案件的月办理效能情况。 

      月办理效能总分=日常考评得分+加减分 

   日常考评得分=100-延误率指标分-返工率指标分-挂账率指标分-案件增加率指标分) 

      1.延误率指标:该指标考核的是单位案件办理的时效性,本指标权重为0.2 

  具体内容是:某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未能及时办理完毕的案件数占应结案数的比例。 

  延误率指标分=评价周期内超期结案数/评价周期内应结案件数×100×0.2 

      2.返工率指标:该指标考核的是单位办理案件的质量,本指标的权重为0.2 

  具体内容是:某单位在评价周期内返工案件数与其应结案数之间的比率。 

  返工率指标分=(评价周期内返工案件数/评价周期内应结案件数)×100×0.2 

  3.挂账率指标:该指标考核的是单位办理案件的结果,本指标的权重为0.5 

  具体内容是:某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滞留的超期未结案数占评价周期内应结案数的比例。 

  挂账率指标分=评价周期内超期未结案数/评价周期内应结案数×100×0.5 

      4.案件增加率指标:反映的是责任单位主动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具体内容是:当月应结案数和基准值的差值与基准值的比率。 

  案件增加率指标分=(当月应结案数-基准值)/基准值×100×0.1 

  案件增加率≥0,该项目按比例扣分;案件增加率<0,该项目得10分。 

  基准值是指该责任单位当前考核月度前三个月应结案数的平均值。如出现应结案数为0的月份,则上溯一月计算,直至不为0为止。 

     (二)年考核。主要考核单位对接收案件的年办理效能情况。 

  部门年终得分=(各月办理效能分总和/考评周期)×0.9+(民主评议总分/2×0.1 

   二、指标说明 

  (一)城市精细化管理系统评分标准均采用三级计分法,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不足零分按零分计算。

三级计分法相应显示 

一类得分 

[100.00-90.00] 

[89.99-65.00] 

[65分以下] 

二类得分 

[100.00-85.00] 

[84.99-60.00] 

[60分以下] 

三类得分 

[100.00-95.00] 

[94.99-70.00] 

[70分以下] 

评 定 级 别 

A 

B 

C 

系 统 显 示 

绿色 

黄色 

红色 

  

    (二)系统评价计分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三)专业名词解释如下: 

  立案数:指上报案件数减去不符合立案标准作废的案件数。 

  未立案数:指评价周期内网格监督员采集上报的案件中没有立案的案件数。 

  应结案数:指立案数中,在规定的处理时限内应该结案的案件数。 

  超期结案数:指应结案数中,超出处理时限结案的案件数(不包括延期结案数)。 

  返工案件数:指应结案数中,由于不符合结案标准等原因需要重新处置的案件数。 

  超期未结案数:指应结案数中,超出规定的结案时限仍未结案的案件数。 

  采集上报数:指评价周期内网格监督员采集上报的所有案件数,等于立案数与未立案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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