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我区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康巴什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继续开展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工作。凡参加康巴什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医保合规报销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再次由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充报销,服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大额医疗保险)以上的住院和比照住院政策内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按照86%进行补偿,不设封顶线。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 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二是对个人承担的住院和比照住院医疗费用(含目录外用药和诊疗费用,不含超标准床位费、专家费、取暖费、伙食费、健康体检费、特需护理费、诊查费、陪床费、其它费)在一个年度内单次或累计超出20000元以上的部分,商业补充保险按照32%给予补偿。
三是恶性肿瘤治疗中所必须使用且无可代替的目录外药品由商业保险补足至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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