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食品药品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24 17:18【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不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许可行为: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2)食品经营许可。

  (3)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7)《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不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行为。

  (1)对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不符合要求或有潜在风险继续生产的和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以及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经营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进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及出口商未按规定出口食品的处罚。

  (3)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4)对不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食品、餐饮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5)对未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6)对集市、展会的举办者责任的处罚。

  (7)对未按要求运输食品(原料)的处罚。

  (8)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9)对被吊销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主管人员、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10)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的处罚。

  (11)对出租、出借或违法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2)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4)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5)对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16)对未按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混装非食用产品未按要求警示的处罚。

  (17)对生产经营假冒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的处罚。

  (18)对不能提供食品检验报告的处罚。

  (19)对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20)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的处罚。

  (21)对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及销售未经检验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22)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23)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规定的处罚。

  (24)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25)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26)对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27)对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28)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

  (29)对进口药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30)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31)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处罚。

  (32)对外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33)对购销药品的记录不完整或不准确、不按处方销售药品的处罚。

  (34)对违反药品标识有关规定的处罚。

  (35)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36)对未违反有关规定,无主观故意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处罚。

  (37)对违反药品召回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38)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39)对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40)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41)对擅自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渠道供应兴奋剂的处罚。

  (42)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43)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有关规定的处罚。

  (44)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45)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文件;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处罚。

  (46)对未按规定备案、产品备案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47)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48)对违法生产、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注册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经营非法产品等的处罚。

  (49)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生产,生产、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未按要求运输、贮存,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罚。

  (50)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执行相关制度及违法经营使用的处罚。

  (51)对未经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未办理委托生产备案,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核查即恢复生产,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真实资料的处罚。

  (52)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有关规定的处罚。

  (53)对因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54)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55)对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0)《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1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1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5)《反兴奋剂条例》。

  (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8)《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9)《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三)不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行为。

  (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2)查封、扣押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及其生产工具,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或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查封、扣押存在安全隐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5)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7)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8)查封、扣押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药品。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8)《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四)不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其他类行政决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决定。

  (1)药品、食品召回。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的行为

  1.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投诉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6)《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复核、复审、复检)的投诉、申请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产品抽检及复验争议。

  2.法定途径:投诉、申请。

  3.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投诉请求: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2.法定途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3.主要法律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电话:0477-8595773 传真:0477-8594000

承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477-8595773 E-Mail:kbsweb@ordos.gov.cn

蒙ICP备11002510号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204号  网站标识码 1506000090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