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24 16:07【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部分      

    一、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新区管委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健全系统的、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培训和演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二部分   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康巴什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新区管委会提出成立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新区管委会根据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新区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新区管委会分管主任担任组长,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的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新区党政办、宣传部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发展局、民政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园林绿化事业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工商局康巴什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青春山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等。  

    ()新区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向管委会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3.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与新区有各局的联系和沟通,掌握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完善预案。  

    ()新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建专家组和应急队伍统一协调实施应急防控措施,并现场指挥防控工作﹔督查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依法提出隔离、留验、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杀药品等应急物资﹔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防控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随时向市卫生局报告疫情,保持信息畅通。 

     新区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单位,无偿及时报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题采访;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新区民政局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做好相关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受和分配社会各界及外国政府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协助做好突发疫情的隔离、留验观察、封锁工作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新区发展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波及范围,做好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加强对水源特别是饮用水源的监管,落实医疗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的监管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维护环境安全。  

     新区公安分局负责了解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动态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要参与疫区封锁、交通检疫等专项工作。     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确保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禁止旅游团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或地区,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区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新区教育体育局负责了解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动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组织学校做好晨检和疫情报告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新区工商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伪劣食品的经营及野生动物的非法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突发事件监测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急性职业中毒突发事件调查处置。

      新区商务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内,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新区城乡统筹办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特别是在出现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做好相关动物的检疫、隔离、消毒、疫苗注射、捕杀等工作;做好疫情监测和个人防护工作;与卫生部门保持信息畅通。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二、日常管理机构  

    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为:依法组织和协调公安、宣传、教育等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按照管委会的要求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指导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对监测的结果及时分析,做出预警;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综合演练;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三、专业技术机构  

    因新区无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技术机构,需借助市及相关部门来完成各项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要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弃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请求市级医疗机构援助。  

      第三部分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I)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腺鼠疫在新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霍乱在新区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1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新区内。  

    ()腺鼠疫在新区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霍乱在新区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  

    ()1周内在新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新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在新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霍乱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乙、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新区以外的地区。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对新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一)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二)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人以上。  

    (十三)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新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四)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新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区卫生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四部分 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逐步建立新区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新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二、预警  

    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预警,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其中蓝色预警由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评估后作出。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具体划分相应的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及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 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新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3)办事处、社区(村委会)。  

    (4)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旗区卫生局通报信息。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理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部分   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自治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新区不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发地时,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新区发生,并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新区管委会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调集新区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新区管委会报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疫区实行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新区管委会可以在新区范围内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和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对流动人口采取健康宣传、疫苗接种等防控措施,指挥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组织交警大队、统筹办、商务局等部门在进出新区的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市卫生局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  

    8.办事处以及社区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 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对新区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 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后,应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新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新区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上报确诊。  

    2.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新区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新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应急反应 

  1.出现Ⅳ级疫情时(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成立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新区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本采集工作; 

  (5)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健康随访; 

  (6)做好疫点内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7)各医疗机构进入应急状态,24小时值守; 

  (8)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并请求上级专家组对病例救治进行指导。 

  (9)做好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2.出现Ⅲ级疫情时(黄色预警),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2)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3)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出现Ⅱ级疫情时(橙色预警),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实施严格的交通检疫; 

  (2)限制集市、集会、大规模宴请等群体性聚集活动; 

  (3)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4)车站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4.出现Ⅰ级疫情时(红色预警),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对疫区进行封锁; 

   (2)学校、幼儿园停课; 

  (3)停止集市、集会、大规模宴请等群体性聚会活动; 

  (4)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机构; 

  (5)其它必要措施。 

  四、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第六部分   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新区管委会和市卫生局。  

    二、奖励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新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第七部分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和新区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信息系统。  

    逐步建立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与各医疗救治机构的信息共享。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新区范围内建成符合新区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康巴什医院为新区医疗应急救援机构,并根据需要建立急救网络。  

      2.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全市传染病救治定点机构。 

    ()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新区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新区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演练。  

    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二、物资、经费保障  

    ()物资储备。  

    发展局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各医疗机构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发展局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经费保障。  

     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法律保障  

    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宣传教育  

    新区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八部分   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牵头制定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发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新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专项预案,报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电话:0477-8595773 传真:0477-8594000

承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477-8595773 E-Mail:kbsweb@ordo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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