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又出新规

来源:康巴什发展局 魏桂荣     发布日期:2017-02-28 16:11【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能评制度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促进完成能耗“双控”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同时废止。   

本次《办法》特别规定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此次《办法》的发布,是政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节能审查“放管服”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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