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鄂康政办发〔2018〕60号     发布日期:2018-04-12 16:16【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康巴什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任:柴继亮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郝凤林   区政协副主席、教体局局长 

  

    员:赵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刘海江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晓琴   总工会党组书记      人社局局长 

  

  杨晓宇   财政局局长 谢美玲   文旅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民政局局长      住建局局长 

  

  

  

  巴雅尔图 民宗局局长 

  折海明   经信商务局局长 

  康世莲   卫计局副局长 

  何永刚   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绍旭   公用局局长 

       园林局局长 

       新闻中心主任、广播电视台台长 

  许丽萍   司法局副局长 

       国税局局长 

  秦永平   地税局局长 

  苏文革   工商分局局长 

  何巨龙   运管分局局长 

       哈巴格希街道党工委负责人  

  杨常青   青春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瑞敏   滨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小荣   康新街道党工委书记 

  区汉语委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郝凤林同志兼任。各相关单位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 

  负责抓好党群系统语言文字工作,对干部使用规范汉字、说普通话提出要求。将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目标,有具体的考核项目和考核办法。 

  (二)区委宣传部(文明办) 

  负责积极宣传党和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负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本部门文化传媒和督查机制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配合区语委抓好每年的推普宣传周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牵头组织新闻媒体、新闻出版单位、公共服务行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牵头组织各公共服务行业(包括商业、邮政、通讯、文化、交通、旅游、金融、保险、税务、卫生、工商等)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的评比条件,并检查落实。加强党和国家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报道语言文字工作动态以及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对本信息中心发行的报纸的用字进行监督检查,杜绝错别字、繁体字等的出现,对编辑、记者进行普通话、规范汉字等知识培训测试工作。 

  (三)政府办公室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发展水平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各部门、直属单位印章、公文、名称牌、公示栏、指示牌、宣传栏、电子屏幕、印刷体标语(牌)等面向公众的用字规范工作;在办公地点设立永久性推广普通话宣传广告标牌;主要办公室和所属窗口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标志物和宣传画。 

  (四)总工会 

  负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本部门文化传承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在本团体内部组织开展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宣传党和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 

  (五)人社局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发展水平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全区公务员语言文字工作提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求,并抓好落实工作;对公务员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培训,积极配合区汉语委抓好国家公务员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把讲普通话作为公务员录用的重要条件之一,逐步实行公务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 

  (六)财政局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经费保障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积极做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给予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必要的经费保证。 

  (七)教体局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宣传教育和发展水平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负责区汉语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康巴什区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应用情况;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加强社会用字的监督检查,为全社会提供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评估工作。 

  (八)文旅广局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城市街区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抓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各文艺、文化团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并执行演艺人员普通话上岗标准,检查各种大型文艺活动中的用字情况;导游人员和宾馆饭店服务员中普及普通话,对导游员和宾馆饭店服务员进行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逐步实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各旅游景点和宾馆饭店的用字情况。 

  (九)民政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本单位积极推广普通话,组织职工认真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测试。配合区汉语委做好农民工普通话培训的统计、组织和管理工作,尽可能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 

  (十)住建局 

  负责在本系统大力推广普通话,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内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并形成定期检查制度;规范建筑工地各种条幅、标牌等用字。 

  (十一)民宗局、工商分局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城市街区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在职能范围内抓好社会用字的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关;共同监督检查企业牌匾、商品包装、广告、商标等社会用字,特别是商业牌匾的蒙汉文字并用管理,纠正不规范用字。 

  (十二)经信商务局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发展水平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抓好各大商业网点、企业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全区商业、企业语言文字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规范网络等用语用字,做好政府及其部门网站用语用字规范。 

  (十三)卫计局 

  负责抓好卫生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强对医院的用字检查,积极组织本系统职工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在医院主要办公室和所属窗口单位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标志物和宣传画。 

  (十四)综合执法局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发展水平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贯彻实施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普通话、规范字为公务员的基本公务用语、用字,对执法人员提出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同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不规范用字进行监管。 

  (十五)公用局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发展水平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规范道路指示牌、公示栏、宣传栏、电子屏幕、印刷体标语(牌)等面向公众的用字规范工作。  

  (十六)园林局 

  负责抓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各公园中的标志牌、提示语用字情况。 

  (十七)新闻中心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文化传媒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示范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语言文字工作,在用字方面成为全社会的榜样;在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中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并实行持证上岗;对电台、电视台各栏目的用语用字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在每年的推普宣传周期间,制作、播出公益广告,通过电台、电视台对宣传周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司法局 

  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法制宣传指标要素的落实工作;积极宣传和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认真搞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本系统内认真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实行律师等一线司法和执法人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十九)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配合区汉语委在本系统内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不断提高税务干部普通话应用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效率和形象。 

  (二十)运管分局 

  负责抓好交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强对出租车、公交车等运营车辆宣传标语的监督检查,在司机队伍中普及普通话宣传。 

  (二十一)街道办事处    

  负责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中涉及到本街道指标项目标准要求的全面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内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工作和达标工作;负责本街道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组织工作;在街道办公地点设立永久性推广普通话宣传广告标牌;主要办公室和所有窗口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标志物和宣传画。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1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电话:0477-8595773 传真:0477-8594000

承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477-8595773 E-Mail:kbsweb@ordo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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