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8-05-25 14:46【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应保尽保,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1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养老保险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函》(内人社办函[2016]51号)、《关于执行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内人社函[2016]202号)和《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补缴事宜的通知》(鄂社险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经康巴什区政府2018年第五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我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缴费用的人员范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是指《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人员。破产、解散等无承担单位缴费责任主体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 补缴所需材料 

  单位或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需填写《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养老保险补缴审批表》和《养老保险补缴承诺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用于审核)及复印件。户口首页与本人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身份证名字与工资表名字不符的,需要户口本上有曾用名,没有曾用名的需要到所在派出所添加。 

  1.原单位存在的提供个人工作档案,包括单位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没有人事档案的提供单位工资发放表原件(用于审核)及复印件(取补缴时间段最早、中间、未尾至少三份,跨年的每年至少取一份,加盖单位财务章、经办员签字)及单位证明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2份。复印件必须有原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备注“与原件无异”字样。 

  2.原单位不存在的提供个人工作档案,无档案的提供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种卡、职工登记表、劳动调配、晋级增资、考核、奖罚、任职材料等能证明与单位有过劳动关系的原始依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供资料要有可识别的单位公章及在单位的工作时间。 

  3.需提供能证明单位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等。无上述材料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单位证明的格式: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等,工资表所在单位与出具证明盖章单位不一致的,要有证明两单位之间隶属关系的资料。如果现在身份证名字与单位出具的工资表及其他资料名字不符的,需要在单位证明上写清楚是否为同一人。 

  三、补缴时间的确定 

  1991年7月以后在仍在单位工作的人员或1991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补缴费用最早从1991年7月开始。 

  四、其他事项 

  1.如一直在单位上班,但单位不给缴纳养老保险,可向单位提出补缴申请后由单位统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如果是单位整体没有缴纳,可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申请整体参保。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向前探缴,参保时间为首次参保日期。 

  3.未做补缴登记的人员,2018年1月1日后的补缴人员缴费基数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4.养老保险补缴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养老保险补缴审批表》 

  附件2:《养老保险补缴承诺书》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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