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律援助中心综合运用“情理法”工作方式疏导当事人情绪

来源:康巴什区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2018-06-29 09:50【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5月8日,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收了一件来自市交警支队转派援助案件。当事人准格尔旗籍的老人韦某,讲述了去年秋天家人与邻居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伤者情况严重紧急住院,按照医生所说,病情稳定后出院,不料出院后去世,肇事者暂时被处以取保候审。

  韦某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平待遇,他想不明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何不被吊销驾驶证?为何不拘留?再加上庭审中肇事者态度蛮横,毫无歉意,致使韦某更加怀疑肇事者“走后门,动关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到交警队、公安局等地方控诉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几经周折并无结果,韦某心中充满怨愤无处诉说,负面情绪积累无法疏导,于是他来到了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区法律援助律师在了解他的基本情况后,综合“情理法”工作方式,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讲解:首先,受害人不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场死亡,而是出院后死亡,存在并发症致死等可能性,需要公安机关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确认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认定该交通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取证过程难度高、耗时长;其二,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实等为依据时,应裁定中止审理。

  经过律师的分析和建议,韦某最终解开心结,放下怀疑,满意地走出法律援助咨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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